• 游客逛公园遭抢劫 起诉要求公园赔偿损失被驳回
  • 来源:http://www.xiakeyou.cn 编辑:xiakeyou 时间:2011-11-19 点击:
  • 国庆期间,来藏旅游的游客王彩虹(化名)购票进入拉萨市某公园游玩时,被歹徒抢走价值2000元的手机一部及随身携带的提包一个,内有现金1000多元,在与歹徒搏斗过程中受伤,花去医药费300余元。

    王彩虹当时虽大声呼救,但公园管理处的人员未能及时赶到,后歹徒逃之夭夭。报案后,王彩虹与公园管理处工作人员发生纠纷,遂诉至法院,请求法院判决公园赔偿其各项损失。经法院审理:该公园已经雇用保安进行巡逻,且尽到了安全保障的职责,但案发时由于保安巡逻至公园其他地方,离案发地点距离较远,故无法听到王彩虹的呼喊声,对此,法院认为王彩虹的损失应该由歹徒承担,与公园无关。

    检察官说法

    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》第六条规定:从事住宿、餐饮、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、法人、其他组织,未尽合理限度范 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,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,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。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,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。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,可以向第三人追偿。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,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,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。”本案中,公园对其经营的场所雇佣了保安进行巡逻,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的职责,但就公园的实际情况来看,尽管如此也无法保证每一个角落都安全,王彩虹(化名)因此遭受的损害,应向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歹徒求偿,公园对此不负责任。

    检察官警示

    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和来藏旅游的游客,在公园等公共场所参观游玩时,保管好自己的随身物品,以免给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,造成不必要的人身和财产损害。

    同时,也希望公共场所管理部门不断完善安全保障措施,积极配合相关司法、行政机关严厉打击此类犯罪行为,共同打造平安拉萨、和谐拉萨!

    (记者 王超  通讯员 陈莉 朱梦佳 孙林杰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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